关于落实相关船员社会保险的通知
青岛海达航发〔2010〕16号
为有效贯彻国家及交通部、海事局规定,合理保障船员切身利益,我司拟从2010年12月起全面核查签约、挂靠、自由及短期聘用船员的社会保险落实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现将以下规定通知各船员,望见到此规定之日起,及时与我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在船工作、联系不方便的船员,我司将通知家属,保证及时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一、 落实社保对象:
1. 与我司签约三到五年,执行我司内部工资标准的船员,或约定向我司交纳10%管理费的船员,通过实习期,且已取得三副三管轮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员。以下简称签约船员。
2. 与我司签约三到五年,通过实习期,且已取得三副三管轮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员。合同约定由船员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挂靠船员。以下简称挂靠船员。
3. 与我司签订单次上船合同,合同约定由船员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由船员。以下简称自由船员。
4. 正在实习和待船实习期的船员不在我司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之内。
二、 落实社保的时间:
从2011年1月起全面落实。
三、 落实办法:
1. 签约船员在船期间和休假期内的社会保险全部费用由我司承担,超过休假期的或其他原因在待船期内的,社会保险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船员在船工作满六个月的,休假期为两个月,此后在船工作每两个月增加一个月的休假期,不足两个月的不计休假期。
2. 挂靠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及休假期内的社会保险全部费用由船员个人承担,由我司在青岛市统一办理并开立账户负责扣缴。
3. 自由船员由原单位借调到我司工作的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已有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记录的,需要提供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在与我司签约时,需提供可查明正在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号,并且由个人继续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自由船员在户籍所在地已有个人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记录的,需要在与我司签约时提供可查明正在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号,并且由个人继续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自由船员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上船工作次月由我司在青岛市办理。社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与船员在合同中注明,直接从船员履约奖金中扣除。
四、 社会保险费用标准:
1. 在青岛市办理社会保险的,按青岛市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 在异地办理社会保险的,按其户籍所在地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五、 责任与权利:
1. 船员不按我司规定交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我司有权在规定时
间未收到社会保险费用的次月停保并解除合同。
2.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政策,我司有权直接扣除个人应交部分。
3. 自由船员与原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能提供原单位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账户的,我司将不予聘用。
六、备注:
本规定自2011年1月起实施。各项费用标准适用于2011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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